最新一份監警會報告披露多宗警員違規個案,其中有警員處理一宗販運危險藥物案被投訴涉揑造證據,但投訴警察課稱與投訴人失去聯絡,將投訴列作「無法追查」。惟監警會發現法官曾批評警方處理案件的手法,該會亦認為涉事警員截查過程有不合理,警方最後將個案列作「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並向涉事警員作出警告。
報告提及案情指,警員在搜車期間發現兩包疑似危險藥物。但投訴人的司機友人供稱,他打開車門後被兩名警員截停並取走車匙,再交給另一名警員,但該警員再截停折返車輛的投訴人時,要求投訴人將車匙袋起,再從其身上撿取車匙。投訴人拘留期間已作投訴,指警員將車匙交給他是插贓嫁禍,而投訴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亦不成立。
投訴人獲判無罪後,投訴警察課一度以投訴人失去聯絡為由,將投訴列作「無法追查」。惟監警會發現,法官曾批評警方處理案件的手法,並對警員供詞表示懷疑。監警會認為,涉事警員截查過程有不合理,警員就發現車匙過程的口供亦與記事冊紀錄不符。投訴警察課最終將個案列作「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並對涉事三名警員作出警告,但毋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總督察草率舉報車輛違規
另一宗投訴涉及一名休班總督察舉報一架車輛有違規情況,但該車輛經檢驗後並無發現有缺點或經過非法改裝。當時駕駛車輛的投訴人不滿該總督察單憑主觀印象舉報,涉「濫用職權」。
該總督察聲稱該車排氣聲遠超其他車輛,是憑常理和自己23年的駕駛經驗作此懷疑;投訴警察課亦認為該總督察做法合理,並無作失實指控,又反指投訴人誤解警務人員職權,將指控分類為「無法證實」。
惟監警會認為該總督察舉報時只單憑評估,沒作調查,做法實屬不足;亦未有遵照有關警方指引詳細記錄觀察結果,所作決定過於草率,應將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投訴警察課最終接納,該總督察須接受訓諭,但毋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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