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未分類 爆眼少女提出司法覆核失敗 要求警出示搜查令 卻遭高院駁回 兼輸訟費

爆眼少女提出司法覆核失敗 要求警出示搜查令 卻遭高院駁回 兼輸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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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少女今年 8 月 11 日於尖沙嘴警署附近一帶的街頭衝突中,疑遭布袋彈擊中導致右眼受傷。警方其後向一名裁判法院裁判官取得搜查令,並向醫管局獲取少女的醫療報告。以 K 作代號的少女指警方做法侵犯其私隱,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警方交出完整搜查令,高院今頒布裁決,駁回少女 K 的司法覆核申請,並須支付訟費。圖片素材來源:譚蕙芸

高院法官林雲浩指,無論根據法規或普通法,申請人都沒有獨立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相關的搜查令。而在現有機制下,她可在有意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質疑搜查令的效力,但她至今沒有採取相關機制行事,或利用潛在的法律渠道提出質疑,故警方未有按其要求出示相關搜查令,並不代表侵犯了她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故駁回其申請。

代表答辯人警務處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早前陳詞指,根據醫管局與申請方有關搜查令的信件,相信申請方已獲得搜查令的相關細節,就算他們不知道發出搜查令的裁判官是何人,亦可直接向法庭書記查詢,甚至向總裁判官提出相關事宜,從而獲得足夠的資料,展開聲稱的「申請擱置搜查令」行動,但申請方一直「齋講唔做」,直到今日亦沒實際行動,答辯人一方認為申請方是以此策略,拖延警方調查。

代表申請人 K 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回應指,現時並無證據顯示警方調查有所延誤,且受搜查令影響的人士,唯一可保障其隱私權的方法就是向法庭尋求協助,指他們不可能以被警方噴胡椒噴霧及警棍毆打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但在沒有搜查令細節情況下,申請人難以向法庭尋求協助,而叫申請方於不知道發出搜查令的時、地、人為何之下向總裁判官查詢,做法更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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